(2019年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xié)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的招標投標工作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政策執(zhí)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 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jiān)察對象實施監(jiān)察。 第五條 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 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guī)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規(guī)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 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商務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yè)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yè)務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發(fā)布招標公告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 招標人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 第三十條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guī)格的項目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fā)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xié)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第二章 招 標
第三章 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