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四條 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 (二)主要工藝、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 (五)技術復雜或專業(yè)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三家 (六)已建成項目需要改 (七)國家規(guī)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條 勘察設計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各級發(fā)展改革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 招標人可以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連續(xù)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分段或分項招標。 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guī)定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guī)定規(guī)避招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行總承包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xù)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勘察設計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認定。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保證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的能力,并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三條 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售招標文件,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十四條 凡是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 招標人不得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勘察設計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投標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條款 (三)項目說明書 (四)勘察設計范圍 (五)勘察設計基礎資料 (六)勘察設計費用支付方式 (七)投標報價要求 (八)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九)評標標準和方法 (十)投標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 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僅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謀取利益。 第十六條 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文件,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潛在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 第二十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 在其本國注冊登記 投標人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勘察設計收費報價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有關技術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生產供應者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勘察設計估算費用的百分之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二十五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時 第二十七條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以自己名義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 第二十八條 聯合體中標的,應指定牽頭人或代表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 第三十條 投標人不得通過故意壓低投資額 第四章開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 第三十二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及要求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評標一般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技術文件進行必要的說明或介紹 第三十五條 根據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三)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二)與其他投標人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四)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五)以聯合體形式投標 (六)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但是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 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中標人履行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實施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以壓低勘察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察設計周期等做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采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第四十六條 評標定標工作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給予未中標人補償的,拒絕延長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投標人情況;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開標情況;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否決投標情況; (七)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經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八)中標結果; (九)未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四十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 (五)根據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重新招標后,發(fā)生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