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 第五條 省 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省級、設區(qū)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 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jù)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yōu)惠、優(yōu)先采購等措施,實現(xiàn)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等目標。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 ?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 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ㄎ澹┡c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 第十條 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十一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yè)法人 第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 通知書 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及時協(xié)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 第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guī)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xié)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yè)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 ?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ㄋ模┮蕴囟ㄐ姓^(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 ?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ㄎ澹滩扇〔煌馁Y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薅ɑ蛘咧付ㄌ囟ǖ膶@?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商標 ?div id="jfovm50" class="index-wrap">。ㄆ撸┓欠ㄏ薅ü痰乃兄菩问?div id="jfovm50" class="index-wrap">、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div id="jfovm50" class="index-wrap">。ò耍┮云渌缓侠項l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 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已進行資格 預審的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 第二十二條 聯(lián)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lián)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 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第二十四條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 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 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第二十八條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shù)額超過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jù)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 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jù) 第三十五條 談判文件不能完整 第三十六條 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jù)采購需求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 第三十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項規(guī)定情形 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評標委員會